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明知车有问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男子明知车有问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行人在明知有车辆过来了还横穿马路是否存在责任?
- 4s店明知车有故障还卖给客户?
- 深圳男子驾车失控撞死3人被批捕:患有癫痫排除酒驾毒驾,明知不能开车违法驾驶,曾多次违反规定驾驶车辆。你怎么看?
- 明知他人醉驾的情况下,将车交给他人驾驶,能否吊销车主驾驶证?
行人在明知有车辆过来了还横穿马路是否存在责任?
行人在明知有车辆过来了还横穿马路存在一定的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行人在通过道路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标志的指示,不得冲卡、闯红灯、横穿马路等违法行为。
如果行人明知道有车辆过来,但仍然选择横穿马路,那么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行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驾驶员同样也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减速慢行,避免发生事故。因此,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行人和驾驶员共同维护,每个人都应该尽到自己的责任。
4s店明知车有故障还卖给客户?
如果4S店明知车辆有问题,还要卖给客户,就构成了欺诈行为1。这种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u62a4\u6cd5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影响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2。在汽车交易中,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真实的交易信息,确保所销售的车辆没有存在特定的故障或问题,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卖方应当对交易中的所有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2。
不会的。
4S店接车时有一个比较正规的验收,如果发现有故障车,会与厂家销售部门取得联系,通常由厂家负责出资,由4S店修好。如果4S店将故障车卖给客户,4S店还将负责修理,却落的个“质量不好”的坏名,所以,4S店不会把明知有故障的车卖给客户。
深圳男子驾车失控撞死3人被批捕:患有癫痫排除酒驾毒驾,明知不能开车违法驾驶,曾多次违反规定驾驶车辆。你怎么看?
本人在罗湖,这件事情一发生就已经爆了朋友圈,从最开始的五人死亡到四人到最后三人,我不知道人数会不会影响量刑,官方要说最后确认是死三人其他救活了也无话说。但是!深圳南山繁华地段,不公布意外\u89c6\u9891?深圳车主,没有行车记录仪?我父亲生前也有癫痫症状,完全不可能淡定抽烟蹬油门,拿个药瓶子忽悠群众,想不到我们的深圳是这样的。
首先,拿驾照要体检的,就凭这一条执法者失职;其二有病史的人,有医院记录的人,相关信息应该共享,这应该是管理可以改善的地方;其三,本件事跟病其实没有关系。为何?癫痫病发作,一般是自己短时间不能自愈的。事情发生时,现场人看到驾车人抽烟,下车是正常的,这说明没犯病。
关键是交警,小编,记者不要乱报到,尤其是偏向性的乱报道。
明知他人醉驾的情况下,将车交给他人驾驶,能否吊销车主驾驶证?
依我之见:车主主观上明知他人故意犯罪而提供邦助或犯罪工具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除依法应追究车主的危险驾驶罪‘’共犯‘’的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吊销车主的驾照等驾驶证件。
一,‘’醉驾‘’,也就是我国现行《刑法》在二O一五年的(修正案)中新增加‘’危险驾驶罪‘’的俗称,即指机动车驾驶员故意饮酒驾驶机动车在马路上行驶,经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检测其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八十毫升以上者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即明知法律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故意而为之,其犯罪构成形态上是只要达到醉酒程度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俗称的‘’行为犯‘’而不需要有危害后果的发生(比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伤)。
二,为什么明知对方‘’醉驾‘’故意犯罪而仍然提供犯罪工具(机动车)就构成‘’醉驾罪‘’的共犯呢?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二人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就本案例的‘’共同犯罪‘’表现为驾驶员明知法律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仍然故意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即故意犯危险驾驶罪,而本案例车主却在明知驾驶员己处于醉酒状态,同时车主也明知法律严禁驾驶员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的道路上行驶而仍然故意提供机动车(犯罪工具),即犯罪工具之邦助行为也构成了故意触犯危险驾驶罪成为该故意犯罪的‘’共犯‘’中的‘’邦助犯‘’,依法应当追究此次危险驾驶罪中故意提供犯罪工具的车主的‘’共犯‘’中的‘’邦助犯‘’的刑事责任。
三,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醉驾构成犯罪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吊销驾驶证…,本案例车主的危险驾驶罪的‘’共犯‘’罪名一旦经\u6cd5\u9662审理成立,依法也须吊销驾驶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明知车有问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明知车有问题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